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0-005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2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0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568,924.2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2,491,075.72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0]B069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由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票据支付及置换情况汇总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于次月 15 日前将上月以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档成册,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芯朋微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芯朋微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芯朋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芯朋微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芯朋微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芯朋微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