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 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尚 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 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4,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170 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
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 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 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 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灏先生向公司
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提议回购股份暨公司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上述回购股份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序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号 (万股) 的比例(%) 额(万元)
1 用于员工持股计 11.7647- 0.1923-0.3846 2,000-4,000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划或股权激励 23.5294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70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3.5294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84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票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票 46,791,133 76.49 47,026,427 76.87
二、无限售条件股票 14,382,299 23.51 14,147,005 23.13
三、总股本 61,173,432 100.00 61,173,432 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1.7647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923%。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票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票 46,791,133 76.49 46,908,780 76.68
二、无限售条件股票 14,382,299 23.51 14,264,652 23.32
三、总股本 61,173,432 100.00 61,173,432 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 2024年 2月 3日的数据。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862,723,505.57 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799,199,476.03 元、流动资产 2,663,561,725.96 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3973%、1.4290%、1.5017%。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前所述,根据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
件。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