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4-04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 24,203.3643 万股的 1.57%。其中,首次授予 358.60 万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48%,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4.37%;预留授予 21.4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0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5.6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正在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7.0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1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5.05 万股。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 107.09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17 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449,224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65,627,886 股的比例为 3.893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66.76 元/股、最低价为46.20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9,937,974.30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述回购方案尚在实施中。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79.17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53.43 元/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4,203.3643 万股的 1.57%。其中,首次授予 358.60 万
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48%,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4.37%;预留授予 21.4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0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5.63%。
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634
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26.66%,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
(1)敖毅伟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其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系公司研发团队创建人之一,主导了公司 PERC 电池用银浆的开发,是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公司研发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2)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日本籍,系公司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其带领团队持续优化银浆配方、完善产品组合,开发出 TOPCon 电池、HJT 电池用银浆等产品,是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
(3)朱立波先生任公司产品开发副总经理,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其全面负责应用技术支持工作,对公司产品研究开发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4)樊昕炜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其负责公司的营销工作,是公司营销中心的核心人员。
(5)黄吉僖先生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的重要组织机构。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将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朱立波先生、樊昕炜先生、黄吉僖先生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日本籍员工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NOGAMINORIAKI 先生、美国籍员工 CHEN
LI 女士及中国香港籍员工曹中信先生。NOGAMINORIAKI 先生任全资子公司江苏聚有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首席技术官,江苏聚有银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银粉研发、生产的重要子公司,是公司实现银粉自供的重要组织机构;CHENLI 女士系公司有机研究院院长和 HJT 低温浆料研发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HJT 低温浆料的配方持续优化改善以及机理研究,是公司重要的研发人员;曹中信先生任公司营销中心市场营销主管。前述外籍和中国香港籍员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将前述外籍和中国香港籍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4、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 占本次激励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