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25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管理规定,执行市场监督部门关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销售:精密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模具(不含电镀、铸造工序);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口罩原材料及配件;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调整后的经营范围: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拟对《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1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是:“设计、生产、销售:精密自动 是:“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
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模具(不含电 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设计服务;
镀、铸造工序);货物进出口;技术 专业设计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进出口;销售:口罩原材料及配件;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
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
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零部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 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房屋租赁;设
2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 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货物进
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 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得许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
开展经营活动)” 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3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4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的事项;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5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担保;
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