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1-019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聘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任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兼职;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
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
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
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
立:
(一)与公司进行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严重影响公司独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
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
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系统;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
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
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
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日,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
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规定的担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30%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