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科美诊断”)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博阳”)为被上诉人(二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005.35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爱兴”)
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成都爱兴负担;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
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收到案号为(2020)沪 0115 民初 35644 号相关诉
讼资料,原告成都爱兴以公司及科美博阳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纠纷诉讼。
原告成都爱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科美诊断及科美博阳立即停止对成都爱兴的商业诋毁行为;(2)科美诊断及科美博阳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向成都爱兴赔礼道歉,并在官网(www.chemclin.com、byswjsh.yixie8.com)、微信公众号“科美诊断”上刊登声明,以及向接受律师警告函的主体发送声明以消除影响;(3)科美诊断及科美博阳赔偿成都爱兴经济损失合计 1,000 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3,500元;(4)科美诊断及科美博阳承担本案诉讼费。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之“(一)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 0115
民初 35644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成都爱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100元,由原告成都爱兴负担。
一审判决后,成都爱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2020)沪 0115 民初 35644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
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2021-016)。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73 民终 718 号,
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100元,由上诉人成都爱兴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5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