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2-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之全资子公司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公司名
称为“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博阳”)
为被上诉人(二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6,900.00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程敏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爱兴”)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程敏卓、成都爱兴负担;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
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原审被告人履行终审判决,
将会对科美博阳损益有一定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其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科美博阳认为成都爱兴销售的以“肌钙蛋白Ⅰ测定试剂盒(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代表的系列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侵犯博阳生物的技术秘密,科美博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请求判令:1)程敏卓和成都爱兴立即停止侵害科美博阳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程敏卓与成都爱兴赔偿因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而给科美博阳造成的经济损失 6,800万元,以及科美博阳
为调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3)程敏卓和成都爱兴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向科美博阳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020年9月 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 73知民初 429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程敏卓、成都爱兴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美博阳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2)被告程敏卓、成都爱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美博阳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30 万元;3)驳回科美博阳其余诉讼请求。
2020 年 10 月 23 日,科美博阳收到法院寄送的两被告上诉状,两被告已上
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 年 12月 2 日,该上诉案件已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之“(一)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
“(2020)最高法知民终 1889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程敏卓、成都爱兴上诉,维持原判。
(2)成都爱兴停止侵害科美博阳在本案主张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3)程敏卓、成都爱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美博阳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30万元。
(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6,500 元,由程敏卓、成都爱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原审被告人履行终审判决,将会对科美博阳损益有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2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