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
断”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生物”)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005.35万元;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成都爱兴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爱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成都爱兴承担;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且判决结
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次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而定。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案号为(2020)沪0115民初35644号相关诉讼资料,原告成都爱兴以科美诊断及其全资子公司博阳生物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纠纷诉讼。
原告成都爱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科美诊断及博阳生物立即停止对成都爱兴的商业诋毁行为;(2)科美诊断及博阳生物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向成都爱兴赔礼道歉,并在官网(www.chemclin.com、byswjsh.yixie8.com)、微信公众号“科美诊断”上刊登声明,以及向接受律师警告函的主体发送声明以消除影响;(3)科美诊断及博阳生物赔偿成都爱兴经济损失合计1,00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3,500元;(4)科美诊断及博阳生物承担本案诉讼费。
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之“(一)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0115民初3564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爱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00元,由原告成都爱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公司和博阳生物提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及相关事实认定公司及博阳生物发送警告函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成都爱兴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次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本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而定。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