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58 证券简称:美芯晟 公告编号:2023-008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6,988,350.4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847,740.57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5.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750,000.00元,扣除承销及
行 费 用 26,191,947.38 元 后 ,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376,483,052.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231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00,000.00 万元,具体投入金额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4,497.18 14,497.18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0,389.28 30,389.28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 15,063.70 15,063.70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20,109.91 20,109.91
补充流动资金 19,939.93 19,939.93
合 计 100,000.00 100,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 86,988,350.40 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实际投入时间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23,871,912.25 2022.05.01 -2023.05.31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3,418,040.56 2022.05.01 -2023.05.31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实际投入时间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 8,131,170.60 2022.05.01 -2023.05.31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11,567,227.00 2022.05.01 -2023.05.31
合 计 86,988,350.40 --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4,266,947.38元,其中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98,075,000.00元已在募集资金划转时扣除,截止2023年7月31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5,847,740.57元,其中保荐费(不含增值税)2,000,000.00元、审计费(不含增值税)10,500,000.00元、支付律师费(不含增值税)7,208,113.21元、信息披露费用5,660,377.36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479,250.00元。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6,988,350.4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847,740.57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110A015495号)。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和《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编制本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