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50 证券简称:光格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石创投”)持有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格科技”或“公司”)股份 4,470,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广二期”)持有光格科技股份 4,790,32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26%,上述股份均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基石创投、方广二期出具的《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基石创投因自身经营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990,000 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基石创投的初始入股价格(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方广二期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990,000 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不低于光格科技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
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5% 以 上 非 第
基石创投 4,470,968 6.77% IPO前取得:4,470,968股
一大股东
5% 以 上 非 第
方广二期 4,790,323 7.26% IPO前取得:4,790,323股
一大股东
基石创投,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截至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其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减持比例适用《上市公司创
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方广二期,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截至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其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减持比例适用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 减持合 拟减持 拟减
股东 计划减
持数量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理价格 股份来 持原
名称 持比例
(股) 区间 源 因
基石 不超 不超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4/11/ 按市场 IPO 前 自身
创投 过: 过: 过:990,000 股 26~ 价格 取得 经营
990,00 1.5%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需要
0 股 过:990,000 股 5
方广 不超 不超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4/11/ 按市场 IPO 前 自身
二期 过: 过: 过:990,000 股 26~ 价格 取得 资金
990,00 1.5%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需求
0 股 过:990,000 股 5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基石创投、方广二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
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3、基石创投减持价格不低于光格科技上市前基石创投的初始入股价格(期间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方广二期减持价格不
低于光格科技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基石创投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
承诺人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数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前本承诺人初始入股价格
(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方广二期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承诺人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数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形。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基石创投、方广二期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或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等不确定
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