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4,973,98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4,168,800股的1.20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或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973,98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4,168,800股的1.20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687 人(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7.13%,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还包含1名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关键岗位人员,是对公司未来
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
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量 (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1 潘良明 中国 产品设计总工程师 125,000 2.5131% 0.0302%
2 徐峰 中国 工艺总工程师 105,372 2.1185% 0.0254%
小计 230,372 4.6315% 0.0556%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47 人) 4,743,611 95.3685% 1.1453%
合计 4,973,983 100.0000% 1.20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
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相应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属期 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归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属期 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