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3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能源”或“公司”)于 2023年 7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
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 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000,8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01.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708.4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093.1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
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管理。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由采购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时,由采购等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的支付;
3、财务部门将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汇总明细表》抄送保荐代表人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次月将当月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明确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并有利于降低采购和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票据周转速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四)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