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1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2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详见
的股份数量详见下表所列示,各 下表所列示)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
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深圳市震有科 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折 合 股 本
4 认购公司的股份。 126,000,000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
…… 份,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5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7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8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2/3 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
销。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9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法承担连带责任。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
列义务: 下列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10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