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3,485.33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4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3,485.33 万股的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09%;预留 5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3,485.33 万股的 0.0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9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3,485.33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4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3,485.33 万股的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09%;预留 54.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83,485.33 万股的 0.0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6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 4.98%,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瑞俊先生。郑瑞俊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是基于其管理人员的身份,且郑瑞俊先生参与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2、上述激励对象包含 24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是集成电路高端先进封装测试服务商,目前聚焦于显示驱动芯片领域,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人才、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优秀人才的竞争较为激烈。前述中国台湾籍员工系公司技术、业务、管理核心骨干,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发挥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地区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比例 额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9 人)
郑瑞俊 中国台湾 董事长、总经理 280.00 25.4545% 0.3354%
林文浩 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核心技 70.00 6.3636% 0.0838%
术人员
钟玉玄 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核心技 30.00 2.7273% 0.0359%
术人员
马行天 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 30.00 2.7273% 0.0359%
黄振芳 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 100.00 9.0909% 0.1198%
奚勰 中国 董事会秘书 50.00 4.5455% 0.0599%
闫柳 中国 财务总监 25.00 2.2727% 0.0299%
许原诚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人员 15.00 1.3636% 0.0180%
陈汉宗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人员 15.00 1.3636% 0.0180%
二、核心骨干人员(57 人)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31.00 39.1818% 0.5163%
首次授予合计(66 人) 1,046.00 95.0909% 1.2529%
三、预留部分 54.00 4.9091% 0.0647%
合计 1,100.00 100.00% 1.31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