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为4,858.71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6,006,688.00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75,496,204.42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60,510,483.58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 26,558.31 26,558.31
项目
路维光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446.95 3,446.95
补充流动资金 10,500.00 10,500.00
合计 40,505.26 40,505.2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4,195.55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已预先 占总投资 拟置换
投入资金 额的比例 金额
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 26,558.31 4,195.55 15.80% 4,195.55
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
合计 26,558.31 4,195.55 15.80% 4,195.55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总额人民币5,488.34万元,人民币5,205.32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663.16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663.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用 283.0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2.64
律师费用 108.49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49.01
合计 663.16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为4,858.71万元。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0469号《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路维光电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职国际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