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0,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2%。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人 民 币 25.08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36,006,68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04.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510,483.58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
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 26,558.31 26,558.31
扩产项目
路维光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446.95 3,446.95
补充流动资金 10,500.00 10,500.00
合计 40,505.26 40,505.26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5,545.79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6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管理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0,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管理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编制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编制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