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8 证券简称:赛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7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司法(2018 年修订)》《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一、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住所及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前后对比如下: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1 公司住所:福建省连城工业园区 公司住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工
业二路 5 号
2 经营范围:真空绝热板、墙体保温 经营范围:真空绝热板、技术玻璃、
板、真空设备、玻璃纤维及制品、 墙体保温板、真空设备、玻璃纤维
塑料薄膜及制品、吸附剂(危险化 及制品、塑料薄膜及制品、吸附剂
学品除外)的制造、销售与研发; (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销售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自营和代理 与研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自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章程。
(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连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连
2 城工业园区,邮政编码为 366200。 城县莲峰镇工业二路 5 号,邮政编
码为 366200。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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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真空绝热板、墙体保 的经营范围:真空绝热板、技术玻
温板、真空设备、玻璃纤维及制品、 璃、墙体保温板、真空设备、玻璃
4 塑料薄膜及制品、吸附剂(危险化 纤维及制品、塑料薄膜及制品、吸
学品除外)的制造、销售与研发; 附剂(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自营和代理 销售与研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公司为了特定目的,可以发行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优先股;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法律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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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进行。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为了特定
目的,可以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
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前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后的 转让。
减持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交易所的规定及其承诺执行并由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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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变动、减持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所的规定、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其承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诺执行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告。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股票及其变动、减持按照法律法规、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后的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及其承 减持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诺执行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 交易所的规定及其承诺执行并由公
公告。 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7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担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