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AN SUPERTECH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福建省连城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950 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
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不涉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8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13 日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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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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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85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950 万
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0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
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 5%以上
的股东汪美兰分别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和股份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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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
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如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
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其他股东汪洋承
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和股份数将根
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
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如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
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刘祝平、杨家应、张必
辉、吴松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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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和股份数将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
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如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
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公司其他股东连剑生、李文忠、楚晟旻、刘述江、陈斌、吴德厚、于保
森、张颖、胡永年、李丹娜、陈铭、林景、李荣生承诺:
“ 1、作为公司的股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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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如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
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三、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汪坤明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同时该减持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转
移;
2、减持时间:严格遵守持股锁定的相关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方可减持
公司股票;
3、减持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4、减持价格:如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若减持前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该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6、减持公告:减持时,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本人的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
意向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 (若
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
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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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股东汪美兰、汪洋分别承
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时间:严格遵守持股锁定的相关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方可减持
公司股票;
3、减持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4、减持价格:如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若减持前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该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6、减持公告:减持时,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本人的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