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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96: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ChinaResourcesMicroelectronics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3

688396: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ChinaResourcesMicroelectronics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SH(法)字第 09144-1 号
致: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China Resources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的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及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经第七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1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告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月 12 日下午 15 点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运河西路 288号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4,515,1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0943%,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878,982,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84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125,533,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吴国屹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涉及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 1,002,484,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77,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5.717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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