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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必平: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12-16

安必平: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代码:688393                                          公司简称:安必平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 年 12 月


                        目录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
议案二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
议案三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
议案四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并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提前到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
东代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 14: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信街 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

    5、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蔡向挺先生
 2.02  蔡幸伦女士


 序号                              议案名称

 2.03  梁宗胜先生
 2.04  邓喆锋先生
 2.05  陈绍宇先生
 2.06  王海蛟先生

  3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彭文平先生
 3.02  吴翔先生
 3.03  吴红日先生

  4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彭振武先生
 4.02  林上灿先生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规范化治理需要,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一: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以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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