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1 证券简称:钜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4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760.00 万股
的 1.22%,其中首次授予 68.30 万股,部分预留授予 2.10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价格:60.90 元/股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部分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
以 60.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首次授予 118 名和部分预留授予 5 名激励对象共计
授予 7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2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凌云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失去激励
资格,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21 人调整为 118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70.00 万股调整为 68.3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 万股调整
为 3.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量 72.00 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预留份额为 3.70 万股,其中本
次预留授予人数 5 人,预留授予数量 2.10 万股,剩余 1.60 万股暂未授予,该剩
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以 60.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首次授予 118 名和部分预留授予 5 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 7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并
同意以 60.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首次授予 118 名和部分预留授予 5 名激励对象
共计授予 7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以 60.90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首次授予 118 名和部分预留授予 5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70.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70.4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8.30 万股,部分预留授予 2.10 万
股)
3.授予人数:123 人(其中首次授予 118 人,部分预留授予 5 人)
4.授予价格:60.9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