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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门科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9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616.23万股的1.90%,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9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2,616.23 万股的 1.90%。不设置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021 年,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尚有 1,052.8865 万股仍在有效期内。2022 年,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 1,118.3833 万股仍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 188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375 人的 13.67%。具体包括:公司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及 2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
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人才竞争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约占授予股票期权  约占公告日股本总
                          (万份)          总数比例          额比例

 一、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共计 188 人            809              100%              1.90%

        合计                809              100%            1.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包括 1 名中国香港籍人士(曾麟贵)及 2 名外籍人士(ASIMFAIQ、ANGEL YIGON ZHENG ZHENG)。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1.00 元/份,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21.00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0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36 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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