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1- 028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拟对《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审议决定: 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议通过后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产 10%的担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担保;
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
1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何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保情形。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通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述担保。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
2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限制。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七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况。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 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以集中使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监
股份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新 的董事候选 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
人;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非职工代表监 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
3 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直接进入监事会。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
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名意图,董事会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名意图,董 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 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
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一)会议主持人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
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 告之累积投票时 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
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 则。
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 (二)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监事)
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 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 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公司股
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 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
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