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Develop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南京市六合区迪西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866.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2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板块
发行后总股本 19,466.7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15 日
保荐机构将安排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
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433,350
战略配售情况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华泰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根据现行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分别出具了如下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措施的承诺;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应措施的承诺;
(4)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上述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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