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3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00.00 万股
股票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 2023 年 5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寒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4 月 19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6 人变为 119 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1,0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并同意以
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 除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并同意以 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授予价格为 5.00 元/股,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11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7 日
2. 授予数量:800.00 万股
3. 授予人数:119 人
4. 授予价格:5.00 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
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