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 年 5 月 23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 号)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0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3,868,08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 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18,528,277.06 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36,386,093.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497 号)。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认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510904963310888),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董事会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总部园区项目”和“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作为“总部园区项目”的实施主体,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惠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菲沃泰纳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深圳”)作为“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惠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及菲沃泰深圳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8070122000329778 总部园区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无锡惠山支行
菲沃泰纳米科技(深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1858888888 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
圳)有限公司 司无锡惠山支行 目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10904963310888 补流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司无锡锡惠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总部园区项目”。
甲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8070122000329778,截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总部园区项目号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莫永伟、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是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甲方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菲沃泰纳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8110501011858888888,截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莫永伟、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是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