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5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北京致远协创软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 25 号静芯园 M 座
邮政编码:1001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15.843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让协同软件服务于每个组织,成为一家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并受人尊重的卓越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徐石 17,810,000 35.62% 净资产折股
2 深圳市信义一德信智一号创新投 5,930,000 11.86% 净资产折股
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3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750,000 7.50% 净资产折股
4 共青城随锐融通创新投资中心 3,580,000 7.16%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5 张屹 1,255,000 2.51% 净资产折股
6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0,000 4.98% 净资产折股
7 胡守云 2,225,000 4.45% 净资产折股
8 成都恒泰祥云企业管理中心(有 2,115,000 4.23%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9 陶维浩 1,605,000 3.21% 净资产折股
10 林丹 1,605,000 3.21% 净资产折股
11 成都开泰祥云企业管理中心(有 1,090,000 2.18%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12 唐海蓉 1,000,000 2.00% 净资产折股
13 成都仁泰祥云企业管理中心(有 955,000 1.91%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14 成都明泰祥云企业管理中心(有 840,000 1.68%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15 黄子茜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16 杨祉雄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17 黄涌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18 文杰 450,000 0.90% 净资产折股
19 刘古泉 225,000 0.45% 净资产折股
20 黄子萱 225,000 0.45% 净资产折股
21 深圳昀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 750,000 1.50%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22 新疆五五绿洲壹期股权投资合伙 5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企业(有限合伙)
23 李兴旺 250,000 0.50% 净资产折股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000 1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515.843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