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6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概况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熙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368,594,551.24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
92,660,000.00 元,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实收募集资金款项为
2,275,934,551.24 元,扣除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 26,980,126.2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48,954,425.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9)第 110ZC018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101,904,808.90 元,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2,263,737,611.35 元,其中包含尚未转出的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 26,980,126.24 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后的净额人民币 5,476,736.89 元以及尚未置换的前期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投入84,231,132.12 元。
3、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0 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项目 金额(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募集资金余额 2,263,737,611.35
减:2020 年直接投入募投项目总额 667,906,789.80
减: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
额 95,196,321.42
减: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评
估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6,980,126.24
减:2020 年手续费支出 1,931.46
加:2020 年利息及理财收入 46,722,531.15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520,374,973.58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情请见《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为了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进
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余额
华 熙 生 物 招商银行股
华 熙 生 物
生 命 健 康 份有限公司
1 科 技 股 份 531902278110905 0.00
产 业 园 项 济南分行营
有限公司
目 业部
注:存储余额为截止 2021 年 3 月 30 日的账户余额。
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华熙生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熙生物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华熙生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华熙生物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华熙生物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华熙生物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华熙生物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华熙生物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玉谦、吕瑜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华熙生物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华熙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华熙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华熙生物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华熙生物、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华熙生物或者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可以要求华熙生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华熙生物、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华熙生物、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