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86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5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1,2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332.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907.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1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0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4,766.00万元变更为40,766.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34,766.00万股变更为40,766.00万股。公司于2022年11月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拟将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1 第四条 第四条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年【】月【】日在 6000.00万股,于2022年11月1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766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766 万
2 第六条 元。 第六条 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3 条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
集成电路、电子仪器、半导体的 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
生产、研发、测试、销售、技术 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服务、技术咨询;半导体器件、 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集成电路封装及其测试设备、模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第十三 具的生产、研发;计算机软硬件 第十四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
4 条 条
设计、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货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开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
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国内
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第十九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二十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766万股,
5 条 为人民币普通股。 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 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五条
第(三)、(五)、(六)项规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
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
的,其应遵照执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7 八条 九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让。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