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1 证券简称:中科飞测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7 号),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8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60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8,800.00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8,961.3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838.6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32719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广州子公司及上海子公司近日已根据相关规定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实施主体/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69277071129
圳大芬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54977254881
圳大芬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44250100000800005439
司深圳上步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000103929100801232
司深圳大浪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337060100100544110
圳宝安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55942306110108
圳红山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深圳前海分行 03005344408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3080122000445229
圳龙华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15201412318833
圳香蜜湖支行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8110301013000682608
圳留仙洞支行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8110301012100684395
圳留仙洞支行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5877261923
司 圳大芬支行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 称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 甲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其他方主体 设定担保、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使用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方军、寻国良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丙方持叁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以甲方二名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方军、寻国良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甲方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壹份、丙方持叁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