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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60: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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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二章 附则......40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728464211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419150 股,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本公司为集团的母公司,集团名称:德马科技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工业区

          邮政编码:3130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67.659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的物流系统创造竞争力,成为全球物流自动化搬运装备的一流提供商和服务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为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 2 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全体发起人系
  以其在原浙江德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整体
  折股的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6 日。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基本情况、持股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编号  发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  持股比    出资    出资时间
                                          (万股) 例(%)  方式

 1  湖州德马投资咨  91330502254939587E  1596.95  88.72    净资产  2013.12.26
      询有限公司

 2  湖州力固管理咨  91330502671622804T  203.05    11.28    净资产  2013.12.26
      询有限公司

                合    计                  1800.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67659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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