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1-046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孚新科”、“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18.00 万股的 3.9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87%;预留 7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6%,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1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18.00 万股的 3.9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87%;预留 7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6%,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1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36%。除公司 PCB 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9 人,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数(含子公司)的 10.74%,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田志斌 中国 董事、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 45.00 12.30% 0.49%
员
陈维速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26.00 7.10% 0.28%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27人) 225.00 61.48% 2.44%
三、预留部分 70.00 19.13% 0.76%
合计 366.00 100.00% 3.9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次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
予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的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
制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性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股
票 第四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度授予,则归属期及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 预 的比例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归属期及归
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留
授 第一个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 归属期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的
限 第二个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制 归属期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性
股
票 第三个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40%
归属期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