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3-002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
“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44.9847 万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
54.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944.9847 万股的
0.9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13.6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944.9847 万股的 0.23%,
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一章释义中的词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公告。
一、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生效。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公司以 2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5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7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由 25.00 元/股调整为 24.30 元/股,并以 24.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 名激
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14.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数量为 17.3846 万股。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4.30 元/股调整为 22.80 元/股,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 45 名激励对象及 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合计可归属数量为 23.0650 万股。
二、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944.9847 万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 54.4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944.9847 万股的 0.9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1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944.9847 万股的 0.23%,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740 人)的 6.62%,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研发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建龙微纳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 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波先生、李小红女士的女儿李怡丹女 士及儿子李怡成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李怡丹女士为公司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来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 以及投资者关系的维护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李怡成先生为公司董事、销售副总 经理,对公司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公司将其纳 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计划公告
号 数量 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李怡丹 中国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3.00 4.41% 0.05%
2 郭朝阳 中国 董事、副总裁 3.00 4.41% 0.05%
3 李怡成 中国 董事、销售副总经理 1.50 2.21% 0.03%
4 白璞 中国 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3.00 4.41% 0.05%
5 张景涛 中国 财务总监 2.00 2.94% 0.03%
6 魏渝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 2.94% 0.03%
7 王玉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0 2.21% 0.03%
8 张岩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70 1.03% 0.01%
9 许世业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70 1.03% 0.01%
小计(9 人) 17.40 25.59% 0.29%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0 人) 37.00 54.41% 0.62%
首次授予合计(49 人) 54.40 80.00% 0.92%
三、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 13.60 20.00% 0.23%
合计 68.00 100.00% 1.1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