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47 号),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235,039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3,999,926.12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038,899.5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9,961,026.53 元。2022年 3 月 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
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4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规定,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或“中天国富”)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初始存储金额具体如下:
序 开户主 开户行 账号 初始存储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号 体 (元)
洛阳建 中国工商银 吸附材料产业
龙微纳 行股份有限 园改扩建项目
1 新材料 公司偃师支 1705027029200214292 100,000,000 (一期)项目
股份有 行 募集资金的存
限公司 储和使用
洛阳建 吸附材料产业
龙微纳 招商银行股 园改扩建项目
2 新材料 份有限公司 379900052310903 90,339,550.15 (一期)项目
股份有 洛阳分行 募集资金的存
限公司 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罡、史帅可以于银行工作日获预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待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待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待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甲方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或备用。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