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1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会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2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3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报告。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 推荐董事候选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
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选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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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有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推荐独立董事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推荐独立 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
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
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选 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举;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
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
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大会选举; 举;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 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选举; 会选举;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
5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 司 应当自独立董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6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7 决算方案;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形式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