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
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现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即总裁)和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 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即执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行总裁)、副总经理(即副总裁)、董
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
的人员。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除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6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7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
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
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
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