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年12月 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7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3.58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1,486.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94.58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692.32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20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 6,604.62
万元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其中 1,471.98 万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用于置换该项目的预先投入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利率为无息,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
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详情参照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富淼膜科技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苏州富淼膜 950 套/年分 中国农业银行
科技有限公 离膜设备制 股份有限公司 10528101040012568
司 造项目 张家港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富淼膜科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 10528101040012188 ,甲方一、乙、丙三方已
针对专户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鉴于甲方二为 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 1052810104001256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蔡福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