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042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案件审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鼎阳科技侵犯普源精电合法权益的声明》以及发送律师函等行为不构成对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的商业诋毁;公司员工转发第三方侵权文章行为构成对鼎阳科技的侵害,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删除员工在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转发的文章及评论信息并赔偿鼎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3 万元。
3.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4.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同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提起上诉。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深圳市鼎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案号为(2023)粤 03 民初 3224 号。
鼎阳科技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被告及其员工删除、更正其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公司网站中的被诉侵权文章及评论信息。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被告官方网站(htps://www.rigol.com)首页、被告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普源精电 RIGOL,微信号 RIGOL_Technologies)首页置顶的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款的声明,声明的内容需经过原告或法庭确认,刊登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刊登期间不得
自行删除。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0 万
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09 月 12 日组织了原告与被告的证据
交换,并于 2023 年 09 月 13 日正式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认定公司发布《关于鼎阳科技侵犯普源精电合法权益的声明》以及发送律师函等行为不构成对鼎阳科技的商业诋毁;判决认定部分公司员工转发相关第三方文章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对鼎阳科技的侵害,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赔偿鼎阳科技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3万元;同时驳回原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其他诉讼请求。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司发布《关于鼎阳科技侵犯普源精电合法权益的声明》以及发送律师函等行为不构成对鼎阳科技的商业诋毁表示认同;公司对于该判决裁判公司应对部分公司员工转发第三方文章承担法律责任表示遗憾,并认为该部分裁判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
公司已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将对本案提起上诉,并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文书以及相关材料。
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坚决捍卫自身权益,维护品牌声誉,保护公司及投资人利益。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二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