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3-079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额度: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7,679.35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精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源”)增资,并由上海普源进一步向其马来西亚子公司 RIGOL TECHNOLOGIES(MALAYSIA)SDN.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普源”)增资不超过 17,679.35 万元人民币,以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
同时,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普源”)增资,以实施公司募投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00,67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4.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9,999,983.9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206,445.5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793,538.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江苏苏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
港会验字【2023】007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 18,500.54 18,000.00
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989.09 11,000.00
合计 32,489.63 29,000.00
三、本次增资的情况
募投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马来西亚普源。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7,679.35 万元的募集资金(含本数)向上海普源增资,并由上海普源进一步向马来西亚普源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 17,679.35 元人民币,以实施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增资进度及增资金额根据马来西亚普源的资金需求情况,在前述增资额度范围内由公司确定并逐步实施。
募投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普源。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含本数)向西安普源增资,以实施“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普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普源精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BAX4T
法定代表人:王宁
成立时间:2020 年 11 月 2 日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普源 100%的股权。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7,217.67
净资产 12,786.68
项目 2022 年
营业收入 223.39
净利润 -248.28
注:包括上海普源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西安普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安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CH5D7X1Q
法定代表人:王宁
成立时间:2023 年 4 月 24 日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枣林二路与翠微路交叉路口北侧西安电子谷 H区 5 号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西安普源 100%的股权。
(三)、马来西亚普源
公司名称:RIGOLTECHNOLOGIES(MALAYSIA)SDN.BH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CN090620235328068
法定代表人:王宁
成立时间:2023 年 6 月 15 日
注册资本:MYR1000.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19A,JALAN SS25/23,TAMAN PLAZA,KELANA JAYA,47301
PETALING JAYASELANGOR MALAYSIA
经营范围: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RESEARCH&DEVEL-
OPMENT,PRODUCTION,TRADING,IMPORT AND EXPORT OF DIGITAL O-
SCILLOSCOPE,SPECTRUM ANALYZER,PROGRAMMABLE DC POWER SU
-PPLY,FUNCTION/ARBITRARY WAVEFORM GENERATOR AND OTHER PR
-ODUCTS,AS WELL AS THEIR RELEVANT ELECTRONICS COMPONENTS
AND PARTS.
股权结构:上海普源持有马来西亚普源 100%的股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及西安普源进行增资,并由上海普源进一步向马来西亚普源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上海普源、西安普源均是公司全资子公司,马来西亚普源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上海普源、西安普源、马来西亚普源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户分别仅用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西安普源、全资孙公司马来西亚普源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本次增资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7,679.35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上海普源增资,并由上海普源进一步向马来西亚普源增资不超过 17,679.35 万元人民币,以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西安普源增资,以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