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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高院: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并新增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西高院: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并新增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34      证券简称:西高院      公告编号:2023-004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并新增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8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并新增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并新增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6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14.4867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2,069.13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090.8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978.3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39142 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3,743.4599 万元变更为 31,657.9466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23,743.4599 万股变更为
31,657.9466 万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过并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9,144,867】股,于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79,144,867 股,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八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八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16,579,466】元(大写:【叁亿壹仟陆 316,579,466 元(大写:叁亿壹仟陆佰伍
 佰伍拾柒万玖仟肆佰陆拾陆】元)。    拾柒万玖仟肆佰陆拾陆元)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16,579,46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16,579,46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事项。                              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 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 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主持。
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为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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