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宏力达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即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
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 76,804,55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6.804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195,44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195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配售的 1,054,557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 8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0,854,88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0.8549%,限售
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上
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公司上市后,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华投资”)、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云山”)、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水投资”)、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鸿智言”)、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元藩”)、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智能源”)、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港投资”)、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华汇”)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品华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东越云山、丁水投资、国鸿智言、宁波元藩、鹰智能源、临港投资、隆华汇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0,854,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549%。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流通数量 售股数
数量(股) 总股本比 (股) 量
例 (股)
1 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016,125 6.0161% 6,016,125 0
2 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437,785 3.4378% 3,437,785 0
3 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 3,437,785 3.4378% 3,437,785 0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流通数量 售股数
数量(股) 总股本比 (股) 量
例 (股)
4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 2,248,599 2.2486% 2,248,599 0
业(有限合伙)
5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248,599 2.2486% 2,248,599 0
(有限合伙)
6 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 1,217,389 1.2174% 1,217,389 0
(有限合伙)
7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 1,124,299 1.1243% 1,124,299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 1,124,299 1.1243% 1,124,299 0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0,854,880 20.8549% 20,854,880 0
注: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宏力达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因触发承诺履行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期延长至 2022年 4 月 14 日。公司董事长章辉、监事于义广、监事金玉婷、财务总监张占、董事会秘书沈
骁虓通过鹰智能源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29,419 股、45,379 股、34,378 股、41,253 股、
20,627 股,上述人员将继续履行承诺,其各自通过鹰智能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延
长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0,854,880 12
合计 - 20,854,88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宏力达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同意宏力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 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