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1-013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责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权。 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照前款规定整机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过专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过专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全体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 以及全体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情事须及时召开董事会 体董事。有紧急情事须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应 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应
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或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 网站,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息的媒体。 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其他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务合伙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