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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经纬恒润: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26        证券简称:经纬恒润        公告编号:2023-064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0.1200 万股,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
股的 0.5010%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以 75.0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2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6)。

  3、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
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吕守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7)。

  5、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22 日为授予日,以 7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在知
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进行了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另有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中含 2 名外籍员工)。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511 名调整为 490 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1600 万股调整为 60.1200 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22 日为授予日,以 7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

  (1)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22 日为授予日,以 7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60.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意见

  鉴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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