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2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现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
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2 楼。邮政编 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2 楼。邮政编
码 518057。 码 51 8 052。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含 A 类股份和 B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含 A 类股份和 B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担同种义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 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股 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东名册。 事会将提供股 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上市前,经所有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书面同意放弃提前通知期,前述通知期可
缩短;公司上市后,应按照上市公司适用的监
督管理规定确定通知 期。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券登记结 算机构 提 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包含 A 类股份和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B 类股份)。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包含 A 类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和 B 类股份)。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一并保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 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