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8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9 日
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07%。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根据《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
案》,确定 2021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同意授予激励对象 30 万份股票增值权。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增值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黎翔燕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增值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5)。
4、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票增值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增值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0)。
5、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月 29日,
并同意以 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份股股票增值权。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授予价格为 25 元/股,向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30 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07%
3、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25 元/股
5、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
(1)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如下表: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 2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 2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 2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60个 2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行权。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