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或“公司”)于2022 年5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1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3,776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4月25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22]156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由11,325.3668万股变更为 15,101.3668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1,325.3668万元变更为15,101.3668万元。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4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上市,上述内容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
公司拟根据上市修改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经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核同意,于【】年【】月【】日经中国 所”)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76万股,并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市。 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15,101.3668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为普通股。 15,101.366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和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修改本章程;
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务所作出决议;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规定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计划;
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 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方提供的担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