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18 证券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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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8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41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0,524,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598,441.92 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3,926,258.08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
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13号)。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超募资金。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新增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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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户,并已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存储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号 余额
深圳市财富 浙商银行股
1 趋势科技股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5210000110120100032956 0.00
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
注:存储余额为截止 2021 年 4 月 29 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10000110120100032956,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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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性或 12 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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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