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1]第 28874-2-O-2-2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
创远路 36 号院 16 号楼 7 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允松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青云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276,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6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全部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就审议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