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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12: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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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各归属期对激励对象需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限制性股票实际归属比例,离职员工所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予以作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
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5、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陈国栋等 6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由 75 人调整为 6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60 万股调整为 156.6 万
股,作废 3.4 万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0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有 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公司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328 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28 万股,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68 人。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
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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