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8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37.8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90422 号),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已收到 16 名激励对象认缴的出
资款人民币 8,799,84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378,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 8,421,840.00 元。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114,670,0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48,000.00 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
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2 幢 1 单元 9 号”变更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 350 号”。
三、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 公司由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盟升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 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0776776935。 915101000776776935。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
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2 幢 1 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
单元 9 号 子咀南街 350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67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1,504.80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
数、出资方式如下: 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 认购比 出资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 认购比 出资
号 (万股) 例(%) 方式 号 (万股) 例(%) 方式
成都荣投创 成都荣投创
1 新投资有限 1,200 80.00 货币 1 新投资有限 1,200 80.00 货币
公司 公司
宁波盟升创 宁波盟升创
合投资管理 合企业管理
2 合伙企业 300 20.00 货币 2 合伙企业 300 20.00 货币
(有限合 (有限合
伙) 伙)
合计 1,500 100.00 —— 合计 1,5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67 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11,504.8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十七)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
项; (十七)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